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刑初740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1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洪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洪星处扣押的人民币2465元(现暂存于该局),由该局分别发还被害人陈德泉人民币901元、张亚平人民币66元、陈小琴人民币1498元。 责令被告人洪星继续退出未退赃款、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23232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陈德泉人民币8499元、张亚平人民币620元、陈小琴人民币14113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其余物品(暂存于该局),由该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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