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伟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民终4453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1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二、姚伟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款1000万元及利息(其中400万元自2007年11月2日起算,600万元自2008年12月25日起算,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钱惠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款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1年5月4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钱惠民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宋秀辉、宋开波对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姚伟建、钱惠民、宋开波、宋秀辉负担73625元,由钱惠民、宋开波、宋秀辉负担44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姚伟建负担73625元,由钱惠民、宋开波、宋秀辉负担44175元。2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