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文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02********2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通中刑二终字第00138号
案号
(2016)苏0602执37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刑二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包鹏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上诉人潘光、冯宝、周曾、杨文燕、段龙艳、冼秀琴、沈夏婷、吴梓恒、莫啟仪、丘莹莹、原审被告人黄冬艳、叶智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刑二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潘光、冯宝、周曾、杨文燕、段龙艳、冼秀琴、沈夏婷、吴梓恒、莫啟仪、丘莹莹、原审被告人黄冬艳、叶智豪的量刑部分及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包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上诉人潘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上诉人沈夏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上诉人段龙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上诉人杨文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上诉人吴梓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上诉人丘莹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1-11
发布时间
2018-05-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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