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吉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仪新民初字第00316号 |
案号 |
(2015)仪执字第01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长才借款53 000元并承担其中本金50 000元、3 000元分别自2014年2月28日、8月29日至2015年5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长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886元,依法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张长才负担343元,被告孙吉祥负担60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9-02 |
发布时间 |
2016-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