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5民初3343号 |
案号 |
(2018)苏0115执4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静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继凤借款9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继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继凤负担115元,由被告马静勇负担1035元(此款已由原告李继凤垫付,被告马静勇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加付该垫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8-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