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文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澄商初字第0760号 |
案号 |
(2015)澄执字第01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时玲、汤小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借款本息113164.61元及借款本金88093.71元自2014年5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66%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林时玲应赔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律师费损失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胡天玲、汤文亮对林时玲应偿付的上述第一、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亚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林时玲应偿付的上述第一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1-21 |
发布时间 |
2015-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