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2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5民初10118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巫晓彦借款本金1087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杨猛对被告戴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巫晓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10元,由原告巫晓彦负担800元,被告杨猛、戴玲共同负担2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时间
2018-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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