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2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5民初10118号 |
案号 |
(2018)苏0115执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巫晓彦借款本金1087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杨猛对被告戴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巫晓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10元,由原告巫晓彦负担800元,被告杨猛、戴玲共同负担2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8-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