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2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3民初1051号
案号
(2017)皖0303执5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杰、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汉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5年11月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汉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焦杰、刘艳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第一项同步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5-19
发布时间
2017-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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