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2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11民初1477号
案号
(2018)皖0311执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t被告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武全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4年5月5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张武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计3560元,由被告焦杰负担2960元、原告张武全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时间
2018-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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