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2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11民初405号 |
案号 |
(2016)皖0311执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焦杰、刘艳共同偿还所欠原告时秀平借款78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5日起的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焦冬对上述欠款本息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为5800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由被告焦杰、刘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9-20 |
发布时间 |
2016-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