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2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4民初463号 |
案号 |
(2020)皖0304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国蕾借款本金170300元;并以180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刘国蕾支付利息;以170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刘国蕾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国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6元,由原告刘国蕾负担200元,被告焦杰负担370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