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2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1051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恢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焦杰、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汉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5年11月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汉田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焦杰、刘艳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第一项同步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