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2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3民初111号
案号
(2018)皖0303执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焦杰、刘艳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杰17185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5414元,减半收取27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焦杰、刘艳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 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时间
2018-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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