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2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111号 |
案号 |
(2018)皖0303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焦杰、刘艳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杰17185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5414元,减半收取27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焦杰、刘艳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 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时间 |
2018-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