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怀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2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24民初6056号 |
案号 |
(2019)苏0724执恢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文超、郭怀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李献武款项64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