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21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门开民初字第00978号 |
案号 |
(2016)苏0684执2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利息(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的50%计算)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成国珍在人民币4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成国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静追偿。 二、驳回原告蔡军的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郭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9200元,由被告郭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22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