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2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门开民初字第00978号
案号
(2016)苏0684执2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利息(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的50%计算)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成国珍在人民币4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成国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静追偿。 二、驳回原告蔡军的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郭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9200元,由被告郭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9-22
发布时间
2017-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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