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成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9382号 |
案号 |
(2018)苏1283执2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钱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李菊华借款人民币6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李菊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钱成荣负担(此款李菊华已垫付,钱成荣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李菊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29 |
发布时间 |
2018-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