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2********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2民初107号
案号
(2016)苏1282执2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立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宏借款75000元;被告曾超、肖桂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曾超、肖桂平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宏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本金75000元计算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三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 (本页无主文) 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19
发布时间
2017-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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