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2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泽商初字第0070号 |
案号 |
(2014)泽执字第01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伟、张力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支行给付借款本金66854.98元及利息(按原、被告双方原先合同约定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二、被告吴伟、曾海生、陈金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9-24 |
发布时间 |
2015-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