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华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02********2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盐民初字第0063号
案号
(2015)盐执字第005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蔡晶借款本金人民币74341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74341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蔡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和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案件受理费638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839元,由被告于华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2-17
发布时间
2016-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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