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2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3民初10446号
案号
(2019)苏1283执2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何玉富104694.33元;二、驳回何玉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何玉富负担115元(已交),何平负担345元(此款何玉富已垫付,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何玉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时间
2019-07-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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