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卫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3********2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02民初6089号
案号
(2019)苏0602执3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秦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任骏支付人民币3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3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3元、保全费29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913元,由被告秦卫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院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30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时间
2020-03-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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