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文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2205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祝雪梅借款7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任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祝雪梅保全保险费900元;三、驳回原告祝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1600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财产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