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2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7130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49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邓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130948.12元,利息38953.48元,违约金2997.62元及费用26元,合计172925.22元(利息等算至2018年5月31日),以及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180元,由被告邓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11-14
发布时间
2019-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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