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2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连民终字第0994号
案号
(2016)苏0707执38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位于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327国道东四上四下楼房一套(南面一套)归李长芝所有,另一套归孙浩、孙艳所有。 二、变更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位于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的四间平房归李长芝所有,李长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差额47667元支付给孙浩、孙艳)为:位于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李长芝居住的四间平房归李长芝所有,李长芝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浩、孙艳房屋差价款53625元。 三、变更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孙浩、孙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李长芝现金12万元)为:孙浩、孙艳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长芝15万元。 四、变更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民委员会欠孙敏省的285549元债权中李长芝享有142774.5元,孙浩、孙艳享有142774.5元。)为:孙浩、孙艳对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民委员会享有债权185549元中,有李长芝50%的份额。 五、变更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30
发布时间
2017-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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