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22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连民终字第0994号 |
案号 |
(2016)苏0707执3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位于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327国道东四上四下楼房一套(南面一套)归李长芝所有,另一套归孙浩、孙艳所有。 二、变更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位于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的四间平房归李长芝所有,李长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差额47667元支付给孙浩、孙艳)为:位于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李长芝居住的四间平房归李长芝所有,李长芝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浩、孙艳房屋差价款53625元。 三、变更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孙浩、孙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李长芝现金12万元)为:孙浩、孙艳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长芝15万元。 四、变更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民委员会欠孙敏省的285549元债权中李长芝享有142774.5元,孙浩、孙艳享有142774.5元。)为:孙浩、孙艳对赣榆县沙河镇李曹埠村民委员会享有债权185549元中,有李长芝50%的份额。 五、变更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30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