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卫燕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2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9895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周琴芳、卫燕敏应偿付任全军34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任全军。二、周琴芳、卫燕敏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履行保证义务的范围内向江阴泰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5元(任全军已预交),由周琴芳与卫燕敏共同负担,该款任全军同意由周琴芳、卫燕敏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周琴芳、卫燕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任全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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