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2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16702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7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骋堃投资有限公司应返还缪荣成投资款506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00元,合计686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缪荣成。二、上海骋堃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缪荣成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7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缪荣成。三、华军、王玉珍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中上海骋堃投资有限公司全部应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军、王玉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骋堃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缪荣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0元减半收取5735元(缪荣成已预交),由缪荣成负担329元,由上海骋堃投资有限公司、华军、王玉珍共同负担5406元。上海骋堃投资有限公司、华军、王玉珍共同负担的诉讼费5406元,缪荣成同意由上海骋堃投资有限公司、华军、王玉珍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海骋堃投资有限公司、华军、王玉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缪荣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