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2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02民初2304号 |
案号 |
(2017)苏0602执1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小康借款本金人民币106000元。二、被告吕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小康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4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9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5009,由原告吴小康负担人民币509元,被告吕建负担人民币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18 |
发布时间 |
2017-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