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昌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5民初18452号
案号
(2019)苏0115执7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傅昌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小玲借款本金8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傅昌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11
发布时间
2020-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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