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民初字第0216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118执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史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安龙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元,由被告史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时间
2016-05-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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