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冯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2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3087号 |
案号 |
(2018)苏0682执4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冯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窦海圣借款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朱冯建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时间 |
2018-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