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秋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溧天民初字第00702号
案号
(2017)苏0481执1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德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二、被告范秋峰对被告陈德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陈德志、范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中院上诉费账户: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6043、85576112,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此页无正文)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时间
2017-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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