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秋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天民初字第00702号 |
案号 |
(2017)苏0481执1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德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二、被告范秋峰对被告陈德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陈德志、范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中院上诉费账户: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6043、85576112,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8 |
发布时间 |
2017-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