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4********2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建民初字第04754号
案号
(2016)苏0105执2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冠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志强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袁萍对被告徐冠宁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秦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80元,由原告秦志强负担5920元,由被告徐冠宁、袁萍负担1666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0-09
发布时间
2017-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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