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4********2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建民初字第04754号 |
案号 |
(2016)苏0105执2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冠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志强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袁萍对被告徐冠宁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秦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80元,由原告秦志强负担5920元,由被告徐冠宁、袁萍负担1666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时间 |
2017-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