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乐康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2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02民初4063号
案号
(2018)苏1002执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宝璐华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文昌阁支行借款本金494061.04元及罚息(截至2017年11月22日为11543.52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费32800元。 二、被告扬州手拉手印务有限公司、王凤平、乐康云、刘敏对被告扬州宝璐华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扬州宝璐华鞋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8元减半收取计4564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34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时间
2018-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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