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4********2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4民初8264号 |
案号 |
(2017)苏0104执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冠宁、南京蒙陵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克鹏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201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袁萍对被告徐冠宁所负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被告徐冠宁、南京蒙陵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袁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09 |
发布时间 |
2017-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