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吉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邳铁民初字第00700号 |
案号 |
(2018)苏0382执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学文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并扣减4000元)。 二、被告赵小利、刘桂举、张亭建对被告王吉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王吉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