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卫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02********2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5663号
案号
(2017)苏0602执2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卫兵、王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孙美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施卫兵、王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孙美芳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2990元,由被告施卫兵、王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诉讼费缴费账户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时间
2018-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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