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卫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02********2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港唐民初字第00660号
案号
(2016)苏0611执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德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晓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施卫兵、王铁对被告孙德泉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6-01
发布时间
2016-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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