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卫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02********2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港唐民初字第00660号 |
案号 |
(2016)苏0611执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德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晓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施卫兵、王铁对被告孙德泉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发布时间 |
2016-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