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卫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02********2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02民初5557号 |
案号 |
(2017)苏0602执2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施卫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朱海峰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1990元,由被告施卫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27 |
发布时间 |
2018-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