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卫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02********2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02民初4204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1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施卫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晓梅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50000元自2014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70000元自2014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0000元自2014年6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130000元自2018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施卫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640元,由被告施卫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开户信息: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时间 |
2019-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