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卫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02********2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02民初4204号
案号
(2019)苏0602执18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施卫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晓梅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50000元自2014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70000元自2014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0000元自2014年6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130000元自2018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施卫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640元,由被告施卫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开户信息: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5-28
发布时间
2019-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