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2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6619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3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金荣、徐琴芬应归还王江华代为清偿的借款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江华。二、冯倩、胡超、江阴市峭岐导热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胡金荣、徐琴芬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王江华已预交),由胡金荣、徐琴芬、冯倩、胡超、江阴市峭岐导热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江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