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3********25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宜民初字第1745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恢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王其昌、蒋建华、王鹏、缪彩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金富宝借款本金21.6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王其昌、蒋建华、王鹏、缪彩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0.2501万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其昌、蒋建华、王鹏、缪彩英负担。该款已由金富宝垫付,王其昌、蒋建华、王鹏、缪彩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支付给金富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2-19
发布时间
2016-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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