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超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2********25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464号
案号
(2016)赣0502执13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刘水生、聂超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长借款106400元及支付利息95760元(算至2016年1月20日),合计202160元,并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月21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4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5904元,由被告刘水生、聂超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8-24
发布时间
2017-06-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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