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超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25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464号 |
案号 |
(2016)赣0502执1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刘水生、聂超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长借款106400元及支付利息95760元(算至2016年1月20日),合计202160元,并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月21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4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5904元,由被告刘水生、聂超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8-24 |
发布时间 |
2017-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