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欣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2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宜和民初字第0069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恢2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欣涛、董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淦明借款4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但应当扣减2.5万元。 二、张欣涛、董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淦明支出的律师费18350元。 三、驳回李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92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3270元)由张欣涛、董惠明负担,该款已由李淦明垫付,张欣涛、董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李淦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及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无锡市中山支行;账号63080104000519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2-23
发布时间
2016-0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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