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4********2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2民初3861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4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玄武区好佰业电子经营部货款107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市玄武区好佰业电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3-06
发布时间
2017-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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