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2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曲民初字第00709号
案号
(2016)苏1283执4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建军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吴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吴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2-19
发布时间
2017-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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