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仲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2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沭华民初字第01739号 |
案号 |
(2016)苏1322执1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仲从明、张迎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祝偿还垫付款3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仲从明、张迎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11 |
发布时间 |
2016-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