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宣明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2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9641、9642号 |
案号 |
(2019)苏0682执1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拥军、宣明娟给付原告邓佩维本金60000元、期内利息108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分期履行:于2019年1月底前给付期内利息10800元,于2019年7月底前给付本金5000元及该50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20年1月底前给付本金5000元及该50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20年7月底前给付本金12500元及该125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21年1月底前给付本金12500元及该125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21年7月底前给付本金12500元及该125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22年1月底前给付本金12500元及该125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 二、如被告赵拥军、宣明娟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逾期利率原告不再让步,原告有权就本金60000元、期内利息108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中到期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赵拥军、宣明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最后一期时给付原告,但如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申请执行,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提前执行)。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被告赵拥军、宣明娟给付原告邓佩维本金50000元、期内利息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分期履行:于2019年1月底前给付期内利息8000元,于2019年7月底前给付本金5000元及该50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20年1月底前给付本金5000元及该50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20年7月底前给付本金10000元及该100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21年1月底前给付本金10000元及该100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21年7月底前给付本金10000元及该100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22年1月底前给付本金10000元及该100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 二、如被告赵拥军、宣明娟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逾期利率原告不再让步,原告有权就本金50000元、期内利息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中到期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