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宣明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2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1740号
案号
(2018)苏0682执4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拥军、宣明娟偿还原告印志锋借款17.5万元,该款分期履行:于2017年农历12月底之前偿还2万元,于2018年农历5月底之前偿还5万元,于2018年农历10月份之前偿还5万元,于2018年农历12月底之前偿还5.5万元。 二、如被告赵拥军、宣明娟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2万元,且自两被告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就两被告到期未履行的部分及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2万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保全费1445元,合计3345元,由两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给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但如因两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提前申请执行,该3345元原告可一并提前申请执行)。 五、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8-30
发布时间
2018-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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