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6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4民初1100号 |
案号 |
(2021)苏0114执2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兆海借款本金4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被告冯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