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封玉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2********09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民初620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成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按月利率14.5‰计算,逾期利息、罚息合并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靳国俊、封玉宝、吴延桃、靳国权、封艳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被告孙成松、靳国俊、封玉宝、吴延桃、靳国权、封艳红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6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6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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